近日最高检针对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发布指导性案例
通过网络实施没有直接身体接触也可构罪
杭州男子郭某是教育行业工作人员,从去年12月到今年1月,短短两个月时间里,他竟然利用在自己家中开设“一对一”辅导班之机,对前来上课的初二女生小芳(化名)实施猥亵。
经查,郭某的猥亵行为多达十余次,今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实施时,小芳已年满14周岁。
2018年4月23日,检察机关以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郭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检察院提起抗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直至满14周岁,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但是,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陈海鹰检察长和未成年人检察部办案人员一起办理该案。
在审查案件材料时,陈检察长注意到了一个细节:小芳的生日正好在1月下旬,也就是说,郭某的猥亵行为时间持续跨越了被害人14周岁前后两个时间节点,而根据受害人年龄不同,罪名认定也是有所区别的。
14周岁之前,郭某的行为涉嫌猥亵儿童罪;14周岁之后,郭某涉嫌强制猥亵罪。
“虽然被害人是同一个孩子,但侵害的是不同客体,是两种犯罪行为,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两罪并罚。”
陈检察长说,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有特别的法律保护,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落实到个案的办理上,即在法律适用中体现从重原则,能定两罪不定一罪,能从重决不能从轻。
因此,杭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此案提起了抗诉。
检察机关认为最后一次猥亵时
孩子已满14周岁且情节恶劣
应两罪并罚
今年9月25日,此案二审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陈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
庭审过程中,陈检察长特别强调了两个关键事实:一是郭某的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具有强制性,二是郭某的猥亵行为至少在十次以上。
检察机关认为,郭某的猥亵行为应当分为猥亵幼女和猥亵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两个阶段,其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要件,侵害了两个不同的法益(法益是刑法学上的用词,指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且最后一次猥亵行为性质尤为严重,孩子那时已经满14周岁,应该和之前的猥亵行为区别对待,认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不能仅认定一项罪名,应当两罪并罚。
“被告人本身是从事教育职业的,利用其面对年幼女孩的身份地位、力量、认知优势,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在十次以上,不能笼统地认定为‘多次’,更不能让最后一次能独立认定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被之前的历次行为吸收。”
抗诉成功
法院改判数罪并罚
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角度,陈检察长还建议法庭对郭某判处从业禁止。
郭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裁判。
11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判决郭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同时,禁止郭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严惩猥亵儿童的被告人符合我国立法精神
陈检察长说,这个案件的审理意义,其实已经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
“我们办理案件,保护的不仅是一个案件中被害未成年人的权益,更要考虑孩子长远的身心健康,还有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培训机构的规制。”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这个案件时,尤其注重案件的惩戒作用。
严惩被告人,不仅让其本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对社会也有一定的警戒、教育作用,这是符合我国立法精神的。
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
通过网络实施没有实际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
也构成犯罪既遂
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其中有一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骆某并没有直接实施同被害人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而是利用QQ,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迫使13岁女童小羽(化名)按要求拍摄裸照发送给自己。
友情链接
热门标签
丹江口市第一中学_丹江口市第一中学中文网_丹江口市第一中学校园网 Copyright@ 2018-2020 http://www.djkyz.cn
Copyright © 2002-2019 丹江口市第一中学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 : 鄂ICP备07004022 网站地图